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六章 財產管理

條文:
第14~16條(共 3 條)
本辦法所稱財產以附件二所定之固定資產為範圍。
本辦法所稱財產管理係指財產之登記、增置、減少、處分及保管運用等有關處理程序事項。
工商團體不動產之購置、出售、轉讓、或他項權利之設定,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始得處理,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但不動產之購置遇有特殊需要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授權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處理後,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追認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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