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5條 法規: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5條 人民團體理事、監事及會員代表之選舉或罷免,應由理事會在召開會議十五日前,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造具名冊,載明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提供會員閱覽。前項會員(會員代表)名冊所列之會員(會員代表)如無選舉權、被選舉權或罷免權者,應在其姓名下端註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