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33條 法規: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33條 罷免書影本送達被罷免人時,應以郵局回執或送件回單為憑。被罷免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無法送達,或於國外、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難依前項方式送達者,人民團體得將罷免書刊登新聞紙,並自最後刊登日之翌日起,視為已送達被罷免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