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31條 法規: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31條 人民團體如查明罷免書簽署人有不實者,或於向該團體提出罷免書之日起三日內,經原簽署人撤回簽署者,應即剔除,其因剔除致不足法定人數時,應於收到該罷免書之日起五日內退還,並副知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