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30條 法規: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30條 罷免案應以書面提出,敘述理由,經選舉人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之簽署,向該團體提出,並副知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