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24條 法規: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24條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得劃分地區或會員屬性等類別,再依人數比例選出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前項選舉應訂定相關辦法,提經理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