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2條 法規: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指依法設立之各級人民團體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長或會員代表。前項會員代表,指依法令或章程規定分區選出之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 本條定義的名詞 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