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法 第62條 法規:人民團體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十章 監督與處罰 第62條 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收受捐助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捐助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