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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法規章節: 第55條

人民團體經許可設立後逾六個月未成立者,廢止其許可。
但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延長之,其期間以三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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