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法 第61條 法規:人民團體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十章 監督與處罰 第61條 未經依法申請許可或備案而成立人民團體,經該管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解散而屆期不解散,仍以該團體名義從事活動經該管主管機關制止而不遵從,首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廢止許可或解散並通知限期解散而屆期不解散,仍以該團體名義從事活動,經該管主管機關制止而不遵從,首謀者,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