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法 第60條 法規:人民團體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十章 監督與處罰 第60條 未經依法申請許可或備案而成立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解散而屆期不解散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鍰。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廢止許可或解散並通知限期解散而屆期不解散者,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