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法 第45條 法規:人民團體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九章 政治團體 第45條 符合左列規定之一者為政黨:一、全國性政治團體以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為目的,依本法規定設立政黨,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案者。二、已立案之全國性政治團體,以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為目的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