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徵召服役軍人家屬無力耕作助耕辦法 第5條 法規:應徵召服役軍人家屬無力耕作助耕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第5條 軍人家屬無力耕作,需要助耕人員農作時,須以書面或口頭申請,經住在村里長轉報鄉鎮(區)(市)長核定後,由村里長通知助耕人員,自帶農具往助工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