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助耕人員依左列順序由村里長輪派之:一、當年次及補征年次之丙等戊等體位役男。二、已區劃為補充兵而尚未召集者。三、當年次及補徵年次甲、乙等體位尚未徵集者。四、國民兵。五、後備軍人。前項輪派之助耕人員,年輕者應先於年長者,倘因故不能工作時,得僱請他人代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