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徵召服役軍人家屬無力耕作助耕辦法 第4條 法規:應徵召服役軍人家屬無力耕作助耕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第4條 助耕之實施,以村里為區域,以鄉鎮(區)(市)公所為主辦單位,農會為協辦單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