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徵召服役軍人家屬無力耕作助耕辦法 第11條 法規:應徵召服役軍人家屬無力耕作助耕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第11條 當地駐軍如協助農作時,應由該管鄉鎮(區)(市)公所或村里長洽請儘先協助無力耕作之軍人家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