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役軍人傷亡慰問金及安養津貼發給辦法 第2條 法規:義務役軍人傷亡慰問金及安養津貼發給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義務役軍人,指依法徵集或考選之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接受徵集之常備兵役士兵、補充兵役士兵及應召在營之義務役後備軍人。本辦法所稱因公致身心障礙人員,指經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民服務處(以下簡稱榮服處)核定安置就養有案之作戰或因公致身心障礙之義務役軍人。 本條定義的名詞 義務役軍人 因公致身心障礙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