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致身心障礙人員」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因公致身心障礙人員:指經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民服務處(以下簡稱榮服處)核定安置就養有案之作戰或因公致身心障礙之義務役軍人。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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