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法規: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相關法規 替代役實施條例母法 第2條 本條例所稱需用機關,指一般替代役役男服勤單位之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所稱服勤單位,指一般替代役役男擔任輔助勤務處所之管理單位;所稱用人單位,指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從事科技、產業研究發展或技術工作之政府機關、公立研究機關(構)、大學校院、行政法人或財團法人研究機構及民間產業機構。 本條定義的名詞 需用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