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用機關」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需用機關:指一般替代役役男服勤單位之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所稱服勤單位,指一般替代役役男擔任輔助勤務處所之管理單位;所稱用人單位,指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從事科技、產業研究發展或技術工作之政府機關、公立研究機關(構)、大學校院、行政法人或財團法人研究機構及民間產業機構。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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