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3條 法規:替代役實施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相關法規 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本條例所稱替代役,指役齡男子於需用機關擔任輔助性工作,履行政府公共事務或其他社會服務;或於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政府機關、公立研究機關(構)、大學校院、行政法人或財團法人研究機構及民間產業機構(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從事科技、產業研究發展或技術工作。 本條定義的名詞 替代役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