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5-2條 法規:替代役實施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相關法規 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5-2條 經甄選錄取服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之役男,其服役期間分為下列三階段:一、第一階段:接受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期間。二、第二階段:自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期滿,分發用人單位之日起,至第七條第一項所定替代役體位應服役期之日止。三、第三階段:自服滿第七條第一項所定替代役體位應服役期之日起,至同條第二項所定役期期滿之日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