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21條 法規:替代役實施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相關法規 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權利義務 第21條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得享有下列優待:一、轉任公職時,其服替代役之年資,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二、因公負傷經鑑定不堪服役者,於參加公務人員考試時,得準用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四條之規定予以優待。三、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新生或轉學生時,除研究生及學士後各學系學生外,其考試成績加分優待,準用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