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前條後備軍人參加公務人員考試時,得予左列優待:一、應考資格,除「特殊類科」外,得以軍階及軍職年資,應性質相近之考試。二、考試成績,得酌予加分,以不超過總成績十分為限。三、應考年齡,得酌予放寬。四、體格檢驗,得寬定標準。五、應繳規費,得予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