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薪俸地域加給及主副食費發放辦法 第4條 法規:替代役役男薪俸地域加給及主副食費發放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第4條 替代役役男之地域加給,自實際到達日起,核發至實際離開日止。替代役役男因受訓、實習、住院或支援勤務而離開服勤單位超過三十日者,除支援勤務單位符合支領地域加給規定,改按所在地區等級月支數額支領外,自第三十一日起停支地域加給,俟返回時再按實際到達日起恢復支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