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替代役役男有停役或退役者,其薪俸、地域加給及主、副食費核發至核定生效日之前一日止。但人事命令延遲送達者,核發至離職之前一日止。服役於國外、外(離)島或高山地區者,於前項生效日後,因等候飛機、船舶或其他不可抗力而無法返回原籍地,其薪俸、地域加給及主、副食費均核發至搭乘飛機、船舶或其他交通運輸工具之當日止。替代役役男驗退、停役或退役時,如有溢領薪俸、地域加給及主、副食費者,主管機關得委由訓練、服勤或用人單位收回該款項並向主管機關辦理繳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