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 第3條 法規: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第3條 替代役役男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經檢具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者,酌予核給病假,一次不得超過三十日。服勤單位於必要時,得將其送至指定之醫院複診,再核予指定處所內適當之休養方式及天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