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 第13條 法規: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第13條 替代役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輔導教育:一、經依前條規定罰薪。二、累計記過三次以上。三、未經准假,擅離服勤、訓練或指定住宿場所累計三日以上。四、酗酒滋事或暴力鬥毆,致生嚴重後果。五、擔任管理幹部,利用職權欺凌屬員,情節重大。六、蓄意威脅、惡意詆毀、不服從監督長官或管理幹部之指揮、管教,情節重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