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替代役役男之獎勵,由訓練單位、服勤單位或用人單位核處;必要時,得由需用機關或主管機關核處。第三條第四款之獎金,個人最高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團體最高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有增給必要者,由需用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