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 第12條 法規: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第12條 替代役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罰薪:一、累計記過三次。二、破壞公物。三、對公物保管不善,情節較重。四、擅用民物。五、執行勤務不力,致生嚴重後果。六、未經准假擅離服勤、訓練或指定住宿場所一日以上未達三日。七、其他相當於前六款之不當行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