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 第16條 法規: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第16條 備役役男應召終了後,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實施演習訓練單位或服勤單位應對備役役男解除召集,並將其應召日期、日數及有關事項,於解除召集十日內函送需用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二、實施演習訓練單位或服勤單位應依備役役男之申請發給應召集證明。三、鄉(鎮、市、區)公所於接獲第一款召集相關資料後,應於三日內輸入資訊系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