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 第13條 法規: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第13條 實施演習訓練單位或服勤單位得視需要,選任幹部協助執行應召備役役男之管理。幹部之選任,應由原服役時充任管理幹部之備役役男優先,如有不足,得由其他備役役男中擇優充任。前項選任幹部人數以應召總人數十分之一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