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 第12條 法規: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第12條 申請辦理召集機關應指定接收單位會同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備役役男之接收。應召備役役男之輸送作業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揮鄉(鎮、市、區)公所共同辦理。接收單位應於接收後三日內將報到及接收情形通知執行召集之鄉(鎮、市、區)公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