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第9條 法規: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第三章 現役軍人及其家屬之優待 第9條 動員時期應徵召服役之軍人,在入營前由其本人或家屬承租或承典之耕地或房屋,於在營服役期間,如確係賴以維持生活或居住時,其約定或法定期限屆滿者,出租人或出典人不得終止契約或回贖典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