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 第20條 法規: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第20條 役男家屬因年齡、人口或財產變動須變更扶助或依前條規定停止扶助者,鄉(鎮、市、區)公所,除應於生活扶助名冊變更登記外,並應於每節前十五日內造具異動名冊一式二份,一份自存,一份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變更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