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 第16-1條 法規: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第16-1條 役男家屬原經核定扶助有案者,因清查個人或家庭情況變更或原調查有誤致不符生活扶助相關規定,或有第六條之一第一項各款不予列計扶助情形,其已發給或溢領生活扶助費用,應返還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