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 第19條 法規: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第19條 役男家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定該家屬之各項扶助,其原為核定扶助者,停止該家屬之各項扶助,並複查其家況,重新核定扶助對象:一、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二、正在通緝中或判處徒刑在執行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