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 第16條 法規: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第16條 鄉(鎮、市、區)公所,應隨時掌握役男家庭狀況有無變動,並應於每節發放前詳加查核其家屬年齡、人口或財產,如有增減變動,應即辦理更改扶助等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每年實施複查,並將複查成果,函送內政部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