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第23條 法規: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第五章 緩召 第23條 國防工業緩召機構應就其所屬得予緩召之人員,造具名冊,並檢附有關證明,送請戶籍地之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核准。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對轄區內之國防工業緩召機構,應適時訪查,如發現有歇業、停工情形或因業務變更、承攬關係消滅者,應報請國防部廢止其國防工業緩召機構資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