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第22條 法規: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第五章 緩召 第22條 國防工業緩召機構,應列舉符合前條第二款規定之專門技術職務,向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轉送國防部核定;其機構名稱或專門技術職務之編制、職稱變動時,亦同。前項申請,國防部得視需要會同有關機關審議後核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