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 第2條 法規: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第2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指在日常生活上能與他人交談、溝通,並知曉社會相關訊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