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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當事人得申請於國民身分證加註外文姓名。
戶政事務所受理前項外文姓名之申請,依下列方式辦理:一、持有中華民國護照之中文姓名與戶籍資料相同者,應依其護照之外文姓名申請加註國民身分證外文姓名。
二、持有中華民國護照之中文姓名與戶籍資料不同,或未曾持有中華民國護照者,應依下列已有英文字母拼寫之外文姓名文件,申請加註國民身分證外文姓名:(一)我國或外國政府核發之外文身分證明或正式文件。
(二)國內外醫院所核發之出生證明。
(三)經教育主管機關正式立案之公、私立學校製發之證明文件。
三、無前二款外文姓名者,應以中文姓名之國家語言讀音逐字音譯為英文字母,申請加註國民身分證外文姓名。
但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歸化我國國籍者,得以其並列登記之羅馬拼音作為國民身分證外文姓名。
已婚者申請外文姓名加冠、改從配偶姓或回復本姓,或離婚、喪偶者申請外文姓名回復本姓,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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