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各機關(構)讀取國民身分證晶片儲存資料,除戶籍地區無須輸入讀取碼或密碼外,其餘各區需由當事人依下列規定輸入讀取碼或密碼:一、公開區:輸入卡片序號後六碼。
二、加密區及自然人憑證區:輸入自訂密碼。
各機關(構)依法執行業務,有讀取加密區資料之必要者,應先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取得授權,得讀取之項目以其依法執行業務所需者為限。
中央主管機關應公告前項經授權得讀取加密區資料之機關(構)。
各機關(構)讀取國民身分證晶片儲存資料,就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各機關(構)執行業務時,查驗國民身分證卡面資料即可辨識個人身分或確認國民身分證真偽,不得強制要求讀取國民身分證晶片資料、卡片序號及其條碼或機器可判讀區。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