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條領取國民身分證應由本人親自為之。初領、補領國民身分證者領證時,應檢附戶口名簿或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前項戶口名簿或身分證明文件驗畢掃描存卷後退還。換領國民身分證者領證時,除有第二十九條第三項情形外,應同時繳回原國民身分證正本作廢。原國民身分證因遺失而未能依前項繳回者,應辦理掛失作業,並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