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條戶政事務所得委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製卡中心製作國民身分證。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置國民身分證製發及電腦控管系統。製卡中心、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戶政事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登錄前項電腦系統:一、製卡中心交付國民身分證。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點收國民身分證。三、戶政事務所點收、品管國民身分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第二款點收後,應通報所轄戶政事務所。戶政事務所依第三項第三款點收、品管後,應將國民身分證置入保險櫃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