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法規: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相關法規 姓名條例母法 第9條 依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申請更改姓名之證明文件如下:一、依第一款規定申請者,為載有原姓名之證件。二、依第二款規定申請者,為出世或還俗之證明。三、依第三款規定申請者,為服務機關證明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