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申請改姓之證明文件如下:一、依第一款規定申請者,為被認領、撤銷認領之證明文件。二、依第二款規定申請者,為法院裁判書及確定證明書之證明文件,養子女為成年人得以終止收養書約為證明文件。三、依第三款規定申請者,為足資證明家族正確姓氏之文件。四、依第五款規定申請者,為其依法改姓之證明文件。前項證明文件有戶籍資料可稽者,由戶政機關查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