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 第5條 法規: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第5條 申請機關申請提供書面戶籍資料,應載明被查詢者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行政區或戶籍地址、申請事由及資料使用後之處理方式,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戶政事務所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審核各機關之申請事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