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 第16條 法規: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第16條 連結機關違反第九條資訊管理規定或親等關聯資料管理規定者,提供機關應即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並得暫停其連結作業。前項改善期間最長不得逾六個月。第一項之連結機關屆期未改善,情節重大者,提供機關應即停止其連結作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