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結機關違反第九條資訊管理規定或親等關聯資料管理規定者,提供機關應即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並得暫停其連結作業。
前項改善期間最長不得逾六個月。
第一項之連結機關屆期未改善,情節重大者,提供機關應即停止其連結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