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 第15條 法規: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第15條 連結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書面通知提供機關:一、承辦人員、專責人員及單位主管異動時,應於異動後七日內通知提供機關備查。二、終止連結作業時,應於終止日前一個月內通知提供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